依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规范中,单一来源项目应当载明“采购人员”名单。那么,“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具体指哪些人员呢?
现阶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采购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利害关系回避制度中,运用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表述。《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蔷认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的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项目评审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规定,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74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等。74号令第二条还要求,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可见,这里的“采购人员”不仅包括前述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单一来源协商环节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与供应商商定成交价格的、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认为,单一来源采购人员通常包括:单一来源协商环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组织人员,参与协商的采购人代表,与参与协商的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要注意,《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规定,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协商环节必须委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并确定主要负责人。